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WU ZHONG SHI HONG SI P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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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人员强制报告意识,引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有效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4年11月8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蓉受邀为医护人员开展“强制报告制度”专题培训,全区各级医疗机构200余名从业人员参加。
培训会上,马蓉以强制报告视频《聚光》为切入点,围绕最高检《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强制报告的出台背景、形成历程、内容以及医疗机构如何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结合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强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作为直接与未成年病患接触的重要关口,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对未成年病患多关注、多询问。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向卫健系统进行报备,不得瞒报。同时在接诊时保持高度警惕,按照医疗业务规定书写、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在报案时一并向案件主管部门提供。建议卫健系统定期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学习强制报告制度相关内容,增强医务工作者主动报告、积极履职的意识,督促医务工作者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切实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监督合力。
通过此次培训,参会人员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得到了提升,进一步增强了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后续制度的有效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积极开展培训,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见效,努力形成社会共识,让更多的人成为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者”和“践行者”,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普法小课堂
1.何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等,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所、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工服务机构;旅馆、宾馆等。
2.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3.医疗系统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及时报告。本意见规定的报告主体发现正在发生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形,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2)核实义务。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3)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犯罪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5)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4.对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人员有哪些权利保障?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2)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